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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典基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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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最后更新:2026/10/27 18:56:48审核:管理员

宪法与民法典基础常识

一、这个知识点考什么

常识判断里的法律题,重点不在背条文,而在“懂规则”。宪法与民法典是法律部分的两块基石:宪法告诉你国家怎么组织、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法典告诉你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何设立权利义务、发生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国考地市级试卷中,法律常识通常只占常识判断的一小部分,题量不大但考点高度集中,反复考查的就是原则、制度、权利类型、责任构成这几类稳定知识。命题人常见的做法,是把“某项职权属于哪个机关”“某项权利兼不兼义务”“某种情形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摆在一起让人分辨,因此复习的关键是建立清晰的对应关系,而不是记忆条号。本章把三个板块的规则理顺,凡是正文讲到的规则,都是可以命题的落点。

二、核心知识与方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国家机构职权

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四项。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基本人权原则,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确认并受国家保护;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此外还有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精神,表现为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需要留意,“三权分立”是部分西方国家的体制,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最常见的干扰项。

国家机构的职权可以按“谁对谁负责、谁管什么”来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两组职权最容易被互换,判断的要诀是:“修改宪法”归全国人大,“解释宪法”归常委会;“批准省级建置”归全国人大,“决定省级进入紧急状态”归常委会。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二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制定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民政府。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可按“平等—政治—人身—监督—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特定主体”的顺序归类。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监督权。选举权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明确排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对待。宗教信仰自由是独立的一类基本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分类题的高频陷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意味着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例外被严格限定为“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其他机关、其他理由都不构成例外。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还对妇女、儿童、老人、华侨、归侨和侨眷等特定主体的权益作出专门保护。

公民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权利兼义务”题的固定答案;纳税、服兵役则只是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民法典要旨:民事主体、合同与侵权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则按年龄和辨认能力划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宣告失踪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一般要求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限制。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

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合意加效力”。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一般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效力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侵权责任的关键是判断归责原则。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担责。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担责,典型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害;动物园的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典型情形包括产品缺陷致害的生产者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此外还有几项常用规则: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典型易错点

  1. 把“三权分立”当作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 混淆“修改宪法”与“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解释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3. 混淆“批准省级建置”与“决定省级进入紧急状态”。前者属于全国人大,后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4. 认为自治条例可以由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由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须报请批准后生效。
  5. 把宗教信仰自由归入政治权利和自由。它是独立的一类基本权利。
  6. 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绝对不受限制,或者认为任何机关都可以检查通信。例外仅限于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主体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且须依法律程序。
  7. 把纳税、服兵役也当成“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兼义务的只有劳动和受教育。
  8. 认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 把可撤销与无效混为一谈。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是可撤销。
  10. 把动物园动物致害与一般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弄反。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一般饲养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

四、备考建议

  1. 先搭框架再填细节:宪法按“原则—机关—职权”三段记;公民权利按“平等、政治、人身、监督、社会经济、文化、特定主体”七类记;民法典按“主体—行为效力—责任”三段记。
  2. 用对照的方式自我检测,尤其针对易混的两组职权(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两类归责(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两类效力(无效与可撤销)。
  3. 做题时先定位考点归属,再排除“绝对化表述”和“主体错位”的选项,多数错项都错在主体或程度上。
  4. 不必记条号,但要能复述规则要旨,例如“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宣告死亡一般满四年、因意外事件满二年”。
  5. 遇到“任何情况下”“一律”“永远”这类表述要警惕,法律规则通常留有例外。
考试信息
通过标准满分(错一道即与满分无缘,可把整卷答完看解析;重考不限次数)
时间限制不限时
单卷抽题数10 题
成绩窗口2026-10-26 ~ 2026-11-01
积分学费10 积分
支付方式满分后用积分支付(自主决定)
用积分支付:成绩长期保留,参与排名,积分学费含平台资助池;不支付:成绩保留至窗口截止后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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